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关于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2017-12-15 13:14:22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做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自觉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学院工作的所有职工,从学院取得的收入,依照本规定由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教工从学院外取得的收入由本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二、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讲课费、超工作量酬金等)。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学院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凡每月领取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的教职工,由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学院教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在学院领取的其他收入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财务部负责学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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