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2017-02-24 11:27:06 来源: 点击:
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遵照《高等财务制度》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财务部是唯一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各类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核算与监督,参与各项经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支出5万元以上经济活动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经济活动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集中开设与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定期进行内部岗位轮换。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等事项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年度中心工作和各项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编制按照“科学规范、公正透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要求,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条 预算由财务部统筹提出预算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季度、年度报告,加强财务预算执行的控制和分析,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务管理、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工作由院财务部负责,非经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收取、截留或转移资金,私设 “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一条 支出是为开展教学、科研、基建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研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条 严格支出管理,不得无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四条 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外来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的剩余资金。
第二条 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事业发展。
第三条 加强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一条 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天津市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等。
第二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资产是指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第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依据内控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账账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发生的收支业务,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国家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一条 负债是指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条 借入款项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所有权不属于学院的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
第五条 凡属利用学院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一律不得以代管款项形式核算,必须纳入学院预算收支管理。
第六条 学院代管款项应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9号)要求和审批程序管理,单独设立项目,设置会计账目,专款专用, 坚持先收后支原则,不得透支使用,明确审批人权限。
第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学院财务部门按要求完成财务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三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学院一定时期以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所得到的对学院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四条 学院应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是预算管理、风险管理、支出费用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教学业务费占学费收入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生均固定资产占有比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一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于2016年12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财务部是唯一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各类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核算与监督,参与各项经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支出5万元以上经济活动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经济活动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集中开设与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定期进行内部岗位轮换。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等事项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年度中心工作和各项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编制按照“科学规范、公正透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要求,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条 预算由财务部统筹提出预算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季度、年度报告,加强财务预算执行的控制和分析,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务管理、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工作由院财务部负责,非经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收取、截留或转移资金,私设 “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一条 支出是为开展教学、科研、基建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研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条 严格支出管理,不得无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四条 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外来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的剩余资金。
第二条 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事业发展。
第三条 加强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一条 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天津市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等。
第二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资产是指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第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依据内控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账账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发生的收支业务,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国家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一条 负债是指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条 借入款项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所有权不属于学院的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
第五条 凡属利用学院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一律不得以代管款项形式核算,必须纳入学院预算收支管理。
第六条 学院代管款项应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9号)要求和审批程序管理,单独设立项目,设置会计账目,专款专用, 坚持先收后支原则,不得透支使用,明确审批人权限。
第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学院财务部门按要求完成财务报告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三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学院一定时期以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所得到的对学院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四条 学院应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是预算管理、风险管理、支出费用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教学业务费占学费收入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生均固定资产占有比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一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于2016年12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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