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014-09-12 15:30:54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会计监督,保证学院各类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经济秩序,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会计核算业务的特点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会计业务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牵制、检查、监督,从而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的各部门。

第四条 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超越控制的权力。
3、 内控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 内部会计控制应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结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 内部会计控制应能有效地防范错弊,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部门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实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科学、规范、完备的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的目标:

1、 能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的准确、完整、真实、合理、合法。
2、 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种隐患,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完整。
3、 防止内部管理松弛,避免部门决策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货 币 资 金 控 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七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 学院财务部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二、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 会计机构办理货币业务必须是两个或以上岗位,不得一人兼管,出纳岗与会计岗分开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软件管理工作。
四、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程序、方式、权限、责任等职责范围和管理要求,并制定相关控制措施。
五、 审批人要保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应该拒绝办理。
六、 工资、各类津贴、兼课酬金及学生奖、贷、困补等人员费用的方法,应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发放标准,对人事部、学工部、教务部等部门下达的通知单和发放明细进行审核,并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复核人员再次复核发放人数、标准是否与主管部门通知的内容相符、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七、 货币资金业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

(一) 收入业务办理
1、 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资金,必须根据拨款文件和银行进账单及时入账,并定期与上级拨款部门进行核对。
2、 学费及其他专项收入,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物价收费文件所规定标准,开具收据及时入账,复核人员认真复核人数、标准和金额。

(二) 支付业务办理
1、 支付申请。各部门用款时,应向部门主管领导和财务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2、 支付审批。财务部、各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财务院长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批人对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3、 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复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对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并签章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 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签章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我院非人员经费的现金支付范围是1000元以下,即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通过银行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二、 当天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自坐支现金。
三、 出纳人员必须按复核后的凭证付款,未经审核复核不得收付款。收付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付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重收重付。
四、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银行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任意挪用或“白条”抵充库存。
五、 出纳人员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发现不符立刻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吻合。会计人员每天复核一次。
六、 不得利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套取现金。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七、 在集中收款时,要严格规范货币回收工作程序,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
八、 银行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制度要求,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查。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九、 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簿,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正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 签发支票要注明收款单位、金额、日期及用途,并保证收款单位名称与发票(收据)相符。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

第九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 要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盖印时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单证、票据。对特殊情况的印鉴使用,应经领导批准,作好登记以备查。
二、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据等银行支付凭证与银行预留印鉴要分人保管和使用。
三、 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专人购买、保管,并与发票专用章分开保管。做到购进票据有验收,按类有详细登记,领用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 所有启用的票据,无论是否用完,当年必须验收。存根也要妥善保管以备查。在严格执行领签制度的同时,及时检查已开出收据是否全部入账。按票据所收各类款项,必须与收据金额相符并及时入账。

第十条  往来资金管理

一、 院内各部门和个人办理暂付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如实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并严格签字手续,非本院正式员工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暂付款。
二、 各部门应严格暂付款催报管理工作。因公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借款人应在出差返津后10日内办理结算报销。按规定合同、协议等通过银行托收承付结算的货款,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借款报销手续,10日内结清。在本市采购等公务借款,原则上须在办理借款后7日内结算清账。大宗设备购置、修缮款项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结算,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 应有专人负责资金往来账目的核查、督促工作,对于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及暂付款要组织专人查明原因,进行清理,提出具体方案,并做好清理过程的记录。
四、 凡对外借出款,一律要有与学院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单位要由担保部门或担保人担保,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资金使用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财务部依据借款协议按照财务手续办理借款。应指派专人对协议及票据单证妥善保管,将协议中的数量、金额、期限、利率、时间等内容分别登记台账以备查,及时结算执行到期的协议,督促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并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三章 实物资产控制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是指学院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分别设专人负责办理,不得由一人监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竞争和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以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避免采购风险。综合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购货合同的签订、组织实施和物资的验收工作,各类物资要办理完备的入库手续;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的保管、领用、维护等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损、防燃、防爆和保养维护工作。领用物资要有完备的领用手续,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防止各种因素引起的损坏、丢失等。
第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出售等实行严格的申请、批准制度,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明调拨、报废、出售原因,报综合保障部。处理后残值要统一交到财务部。
第十五条  设置完整、科学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等账务记录系统。综合保障部、财务部按照岗位职责分别做好各类物资的实物、金额账簿登记管理工作。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每年至少对实物盘点一次,每季度末综合保障部与财务部对账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务相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XXX元以下,不包含本金额;XXX元以上,包含本金额。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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